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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91个城市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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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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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全国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办税大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业务量激增,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的需求,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工作,待总结试点情况后再考虑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则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二)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应缴纳税款,在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其他应税收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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