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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安全需社会共治 平台责任应避免无限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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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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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作为平台经济重要代表的网约车行业,近年来由于合规的争议,以及在一些极端安全事件中所涉及到的平台责任和义务边界问题,尤其受到关注。中国的网约车行业到底何去何从,新暴露出来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平台责任的合理界定是其中一个关键所在。

  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对包括网约车在内的相关行业而言,应该如何实现,关键点和难点又在哪里?除了相关企业,社会各界应该做哪些努力?《法制日报》邀请多位相关领域专家,从多元视角提出建议。

  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需多方参与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于凤霞

  在讨论平台责任时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个主体含义下讨论责任。不同种类的平台,服务内容不一样,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调动社会资源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界定平台责任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分层分类来讨论。

  但是不管怎样分类,有一个共性的讨论逻辑,即要区分底线责任和非底线责任。底线责任体现在法律底线、合规底线、道德底线,它强调的是哪些是可为或者不可为。除此之外的则是非底线责任。

  平台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其强大的技术能力。平台对其内部经营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就是要借助其技术能力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治理。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掌握了大量能够反映参与者活动状况的数据,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也将成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同时,平台要有效履行其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在这方面,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之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联通机制。此外,履责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技术能力再强,如果成本过高,超过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适合完全由平台承担,需要进一步考虑其责任边界。

  界定网约车平台安全责任,既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机制,更要关注长效化、机制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这个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样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和第三方组织的共同参与。

  近三个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三个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首先明确了对于新业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有助于市场形成更加稳定的政策预期,充分调动和保护新业态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指出了以发展平台经济培育新增长点的四项重点任务和领域,为未来几年平台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再次,就平台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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