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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立法保障水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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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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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村级河(湖)长制进行较为全面的系统性立法

  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民间身份”和“协助地位”

  厘清了各管理主体在巡查保护水域内的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

  对村级河(湖)长工作经费保障、评价和奖励制度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本报讯(欧阳小聘 记者文莎)11月12日,记者从《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作为雅安市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通过立法的方式提炼固化雅安市探索水环境治理的好经验和新机制,推动全民参与治水,解决水环境保护“最后一公里”,助推雅安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

  为何要为村级河(湖)长制立法?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志君说,调研发现村级河(湖)长制运行存在3个方面问题:一是无论从上位法还是上级政策,均没有对村级河(湖)长的选用方式、选用条件、工作范围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政策划分,“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这三个问题长期困扰基层;二是村级河(湖)长是新生事物,与乡政府、乡级河长等法律关系的不明晰直接影响机制的长效运转;三是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关机制解决“第一时间”的工作衔接问题,使得村级河(湖)长在前端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还出现了报告与处理情况脱节、缺乏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制约或评价机制等“肠梗阻”。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民间身份”和“协助地位”,厘清了各管理主体在巡查保护水域内的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同时,对村级河(湖)长工作经费保障、评价和奖励制度等方面也作了规定。“以立法的方式为村级河(湖)长定位,理顺相关法律关系,畅通工作机制,最终将达到‘村级河(湖)长吹哨,职能部门报到’的效果。”吴志君表示,《条例》是对我省首部流域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再细化、再延伸,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扣合,构建了各方参与、全民共治、探索基层治理、全方位保护雅安市水域环境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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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水资源丰富,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171.1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达1.12万立方米。全市纳入河(湖)长制河流240条、灌溉水库42座、重点渠道43处、饮用水水源地15处。截至目前,雅安市共有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1746名,其中,全市898个村(社区)确定的1016名村级河(湖)长全部到岗到位。

  今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的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城市排名中,雅安市名列前茅。这与雅安市以务实的态度推行村级河(湖)长制建设,并从源头上管控、治理水环境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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