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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出四大类15条刚性政策 全力推进报废机动车整治工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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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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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11月1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9年11月,甘肃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606万辆,驾驶人664万人。同时由于受到使用年限和脱检漏检的影响,全省目前已有93467辆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数量每天还在不断增长。

  据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明介绍,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些还被多次私自转买转卖,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自11月1日开始,省公安厅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60天的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截至11月18日,全省共出动警力6.5万人次,发动治安户长、交管站长1.6万人次,报废注销机动车47060辆,完成报废机动车总量的50.35%。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完成了一半的工作任务,大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悉,为配合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省公安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四大类15条刚性政策。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牌证作废;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按规定核查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依规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经按规定核查相关信息后,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依规予以强制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排除被盗抢、抵押、查封等情形后办理注销登记。

  【解决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对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依法依规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对举报查实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查实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解决不主动办理问题】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经研究、集体审核、严格检验后,可以办理一次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解决办理不便捷问题】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依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支持和鼓励增设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在商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全省20家报废回收企业向县区延伸临时报废回收网点72个,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上门服务,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上门回收。公安交管部门组织道路清障车集中将车辆拖移、统一存放,定期联系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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