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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电子烟广告发布限制 上海明确6种不良户外广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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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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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黄晓宇 记者 刘浩)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明确了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6种具体情况,首次新增关于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广告的限制。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据介绍,6种情形为: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对部分医疗广告、殡葬商品或服务广告的规定保持不变;对涉性的商品广告,因其内容的私密性,以及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度接触涉性行为信息的不利后果,继续列入禁止发布范围。同时考虑到此类商品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确实存在广告需求,对仅宣传品牌形象,不涉及商品的性能功效具体内容的,允许其适度宣传。

  据悉,上述商品(服务)的广告禁止在上海市户外媒体发布(包括流动户外广告),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或《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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