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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呕呕!萧山一女子遭遇两次高空抛物,物体恶心至极!令人反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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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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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只要知道一点物理知识的人,

都应该特别清楚,

甚至还有人为此殒命!

但是,却还是屡禁不止......

短短3天,家住萧山佳境天城小区的常女士遭遇了两次高空抛物。

常女士住在9楼,10月4日下午,楼上突然落下一团垃圾掉在她家卧室打开的窗台上,飞溅出来的液体溅得床头、躺椅上都是,味道很难闻,常女士觉得这液体是尿。

她非常气愤,仔细抬头观察,发现12楼的小平台上挂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口子朝下,猜测砸到自己家的垃圾就来自于这个黑色塑料袋,很可能装的是卫生间的厕所垃圾。

“实在太恶心了。”

挂在12楼的黑色塑料袋

没想到,10月7日,常女士抱着孙子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包垃圾砸到她前面的树上,距离她就两米远,她又惊又怒,上前一看里面是一些生活垃圾。

为了这事,常女士找了小区物业和业委会,还报了警。

厨余垃圾、纸巾、塑料袋、烟头

从空中抛下来的什么都有

下午2点,记者来到了萧山佳境天城小区,小区位于地铁2号线振宁路站边上,走进小区需要刷门禁卡,小区内绿化面积挺大,放眼望去都是小高层。

从常女士发来的照片中,有几样垃圾落在了她的窗台上,看上去有点类似于用过的纸巾和塑料袋,挂在12楼窗台上的黑色塑料袋里还有一袋果蔬皮和其他杂物。

掉在常女士面前的垃圾

常女士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她找了物业来处理,还向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报了警,但都没有找到扔垃圾的人。她在这个小区住了好几年,对楼上的情况比较了解。

“这个塑料袋是掉到12楼窗台上,里面的垃圾再掉出来的,我猜可能是12楼以上的人家扔的。12楼和13楼都是比较爱干净讲素质的人家,我们也比较熟悉,会不会是上面的租户扔下来的?但是没有摄像头拍到就没有证据。”

警方展开调查

但楼上没有一户人家承认

虽然事情过去几天了,常女士还是比较生气,要求物业给一个说法,希望能尽快安装高空摄像头。

记者看到,楼栋的过道里和电梯间的显眼处都贴着“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

“我们走访了9楼以上的各户人家,都是说没有扔过或者不知道情况的。常女士怀疑的14楼租户,我们也去问过,对方不承认,没有证据,我们也实在没办法。”尤经理说。

小区有计划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但因费用比较高有人反对就搁置了

尤经理说安装高空摄像头的想法,很早之前就有业主提出过。但是小区面积大,安装费用高,这笔费用需要业主们自己承担,有的人不同意就一直没办下来。

“我们小区有38万方,是钱江世纪城区块规模最大的商品房小区(不包括安置房小区),都是小高层建筑,层数从11到25层不等,有2300多户,69个单元,如果安装高空摄像头起码要200个,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估计要五六十万。

另外,尤经理说:“隔壁小区也是我们物业公司管理的,已经安装了高空摄像头,但还是存在高空抛物的情况,我认为高空摄像头能起到震慑和查证的作用,但最终还是要靠人的素质和自觉。”

对于小区屡屡出现高空抛物的问题,尤经理说和业委会讨论过,接下来准备召开业主大会,把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再次提上议程。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通过两个活生生的案例,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的危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2018年3月1日14时30分许,徐某为发泄内心的郁闷与不快,在某小区单元门口,捡拾地砖一块,上至该单元7、8楼间楼道窗口处,持砖块砸向楼下某小学公交车站候车的人群,致在此候车的高某头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从高空将砖头砸向公交车站人群,危及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民事责任

2017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谐园高空抛物,砸伤原告头部。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头部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因被告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砸中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595.69元,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病历本予以证实,被告亦同意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5.69元。

最新法规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坠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措施避免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情况。

对易坠落物,如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要经常进行检查、紧固,确保其牢固可靠。

居民提高自身的素养,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加大宣传。宣传资料上要告知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后果,同时附上典型案例,在小区公共宣传廊或楼道的张贴板上张贴,或者挨户签责任状等。

要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除了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这样,我们生活的环境才能真正变成适宜人居的美丽、和谐家园。

资料来源:都市快报、中国法院网、百度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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