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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变与不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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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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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发布,结束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9年不变的历史。

9年里,三级医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三级医院有1399家,到2019年已增长到2548家。实际上,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三级医院都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旧版标准也已不能满足医疗服务管理需要。那么,新版评审标准新在哪?近日,健康报社专访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请他们详解新版标准的内在逻辑及背后深意。

主线是“医疗质量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30余年来,医院等级成为医院功能、规模、管理和质量水平、技术和服务水平的综合标志,成为反映医院综合竞争力的“金字招牌”。新版标准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符合当前医院管理工作需要,对于进一步促进医院践行“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努力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新版标准共设置了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其中,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占了一大半,有240条之多。内容涉及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DRG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标记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点位。其中,从第11条到第24条,重点围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设计。从第25条到47条,则用20多个条目明确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质量与评价处处长马旭东说,2016年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第一部围绕医疗质量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但是,5年来,各地在执行和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同时,从近年来部分大型三级医院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来看,无一出于18项核心制度之外。所以“要从基础质量安全出发,从点滴做起。希望通过医院评审标准的杠杆作用,激励医院围绕医疗质量安全内涵推进体系和机制建设。”

针对具体指标,马旭东透露,今年将发布2021年度全国年度质量安全目标,希望通过评审推进我国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实现。在医疗安全指标方面,重点纳入了32项医院获得性指标,比如手术患者术后肺栓塞发生例数和发生率。据了解,国家层面连续5年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发现,很多三级医院、二级医院都没有明显改善。“因此,把32项安全指标全部纳入了医院评审中。”

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在新版标准中单独占据一章。据了解,标准涉及的51个单病种的质控指标信息平台已全部上线。不过,“有不少省份仍然不能很好地实现两级平台注册数据对接。未来,数据会成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进医院评审目标重要的数据基础。如果单病种数据拿不到,那么评审工作是不能落地。”马旭东说,新版标准还重点强调了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尤其是对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医院感染流程管理等内容做了比较多的增补。

特别强调“级等分离”

新版评审标准特别强调,要遵循级、等分离的原则。

事实上,级、等分离并不是新政策。“医院是三级还是二级,在‘出生’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马旭东说,1989年,原卫生部发布《医院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同时强调,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之后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也提出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而不是对规模、级别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医院级别是基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划定的,而医院的等次是基于周期性评审结果确定的。新版标准依然坚守这个原则,而且要重点强调。”

郭燕红强调,要继续坚持并强调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性,与规划部门密切合作,以区域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科学确定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功能定位,突出卫生规划的引领作用。

如何判定等次?此次给出的规则建议是,总分和现场检查部分得分相结合的方式。判定相应等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各省分别划定甲、乙、丙等的分数线,比如总分1000分,可以划820分、780分,各省根据实际划定。二是现场检查部分评定情况,其中判定为甲等的现场得分不能低于90%,判定为乙等的现场得分不能低于80%,认为丙等的不能低于70%。

马旭东解释,因为现场检查部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描述,涉及到依法依规执业,所以相应的分数不能低。“如果低于各省划定的平均分数线,或者现场检查部分得分低于70%的,要判定为不合格,按未定等管理,延期再进行评审。”

在等次管理上,新版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前置条款“威力”很大: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医院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群体性事件(≥3 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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