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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了~梅州一女子扶了一个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讹诈要求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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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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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寒心啊~

女子善良,看到老人摔倒了,

立即停车扶起了老人,

要离开的时候却被拦住要求赔偿,

实在无语啊~

幸好有监控,民警证明了清白,

要不然有理都说不清了!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7月20日19时许 ,城北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自己在城北镇五里亭路边扶了一个摔倒的老人,随后被老人讹诈,不让其离开。接报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理,此时报警人和老人均已离开,通过询问周边群众,民警了解到,一名老人骑着摩托车倒地,随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停车将老人扶起,就在女子准备离开时却被老人拉住,称被她撞倒要求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附近的群众也没有看到完整经过,不敢下结论,于是女子选择报警求助,老人见此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该女子也自行离开。

老伯不慎摔倒

女子停下欲扶起老伯

为了还原事情真相,民警立即调取周边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一位老伯骑摩托车经过直行村道时方向不稳突然右拐紧急刹停,之后调整方向重新骑行,不料车身摇晃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随后,一位骑电动车的女子经过,见状停车帮忙把老伯扶起来。就在女子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这位老伯却突然拉住女子的电动车不让其离开。

女子将老伯扶起

老伯不让女子离开

好心帮忙却被倒打一耙着实让人唏嘘,为了不让好心人心寒,民警给这位好心女士回复了电话,告诉她警方已经调查清楚,并对她的热心行为给予了表扬。

之后民警找到涉事老伯给老伯看了监控视频,对他的行为给予了严正批评。

扶人被讹只是个别现象,为避免遇到此类情况,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伸出援手之时,可以使用手机记录救助过程,被纠缠时应及时报警,警方一定会还原事情真相,给好心人一个公道!

知多点

01

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再进行早期处置,避免二次损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而是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02

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结合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03

除人证外,还应拍摄记录施救过程,可以作为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

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除了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04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只有证明救助者确有侵害行为,才能担责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05

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06

拒绝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严谨推定,不能以和解来息事宁人,应坚决上诉

以河南郑州李凯强案为例,2008年8月21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李凯强应承担共计7.9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实上,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坚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07

拒绝宽容与谅解,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扶老人被讹诈”等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也会形成对恶意碰瓷的客观鼓励。某些人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极有可能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是因为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虽然做出诬告,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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