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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光山伤人嫌犯不特定人群 危害公共安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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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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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8日电(记者友)河南光山砍伤23名小学生、1名老人的犯罪嫌疑人闵拥军,12月16日夜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有对此发出疑问:闵拥军故意他人身体,为何不以故意罪?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光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朱从生今天与本报记者电话连线时回应称,闵拥军的对象是不特定人群,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符合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朱从生介绍,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分此罪和故意罪,关键在于界定行为对象“特定”还是“不特定”。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而故意罪针对的则是特定人,一般因某种冲突、矛盾引发,如仇杀、情杀等。本案中,被砍伤的23名小学生和1名老人与闵拥军既不熟悉也没有任何矛盾,却突然受到。可见,闵拥军的行为符合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朱从生说,与故意罪相比较而言,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为,性质更恶劣,更容易引起社会恐慌,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法”,主要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物质或者其他方法。持刀砍人是否属于“其他方法”?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瞿凯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是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可能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物质等四种常见的方法的同时,对其他方法作一概括性,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社会公共安全。

  又讯(通讯员汪海 甘东超 余莹莹)18日,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提前介入闵拥军砍伤23名小学生案。

  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介入此案后,逐一对受伤学生的伤情鉴定进行核实,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要求机关对进行固强补弱,并就犯罪嫌疑人闵拥军病鉴定的问题提出可行性,要求机关尽快对闵拥军做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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