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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作坊生产专供特定人群食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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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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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由我省制定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进行初审。

  条例草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按照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条例草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国家、省人民的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公示小作坊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小餐饮经营活动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操作间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符合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小餐饮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服务提供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适用本。

  条例草案,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食品摊贩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食品不受污染。乡(镇)、街办应对区域内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向县级人民食品药监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违反条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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