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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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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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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小饭桌”的备案管理力度,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决定开展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饭桌”。重点是对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二、工作内容(一)召开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会议。安排部署春季开学前后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食堂负责人、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督促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在地方统一领导下,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全面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迅速安排部署,列出检查清单,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原料采购查验、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设备设施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食品留样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继续实施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管理。依据《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在2017年“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新增“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管理,同时对已备案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公示。(五)加管,大力整治规范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文件,严格餐饮食品经营条件审查,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许可准入管理。学校、幼儿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至少达到B级以上,持续推进“四化”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餐饮单位内部自查制度。三、工作要求(一)落实监管责任。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要加强领导,将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做到监督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处罚措施到位。(二)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照《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排题隐患,做好相关执法记录,强化留痕执法。持续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量化等级提升工作,学校(幼儿园)食堂全部达到B级以上,率达到60%以上。

  (三)强化应急防控。加大对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控制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响和损失,并在时间内按程序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四)强化信息报送。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于4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局餐饮科。联 系 人:张泽群 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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