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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让网络餐饮业不再野蛮生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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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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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餐饮的安全监管,不仅涉及食药部门,还涉及工商、卫生等政府部门,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衔接,防范可能出现的“多龙治水”。

  近日,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监管办法》),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网络餐饮业是一个新兴行业。2013年,网络餐饮业还处于萌芽阶段。起初,网络餐饮还只是大学生的创业项目。2014年5月,“饿了么”获得“大众点评”8000万美元投资;同月,“美团外卖”获得3亿美元C轮融资。2015年8月,“百度外卖”完成2.5亿美元融资。同月,“饿了么”完成6.3亿美元F轮系列融资。由此,网络餐饮业整体进入了爆发式增长阶段。数据显示,2016年网络外卖用户规模达到了1.5亿,整体交易额已达1761.5亿元。

  可是,网络餐饮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为了扩大规模,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机制薄弱,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加上互联网的特殊性,准入门槛较低,许多商家证照信息与现实不符,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屡禁不止,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此次出台的《监管办法》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监管办法》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监管办法》还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办法》对网络餐饮提出了实体店铺的要求。《监管办法》指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没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没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最低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目前,“网络餐饮应当具有实体店铺”这一规定引发了业界的争议。此前,很多商家为了应对网络餐饮的潮流,选择了虚拟化经营,即注重网络外卖,而放弃实体店铺,以节省商家租金成本。不少商家认为,“一刀切”地要求所有网络餐饮商都要有实体店,抬升了网络餐饮的门槛,会破坏网络餐饮市场的活力,不利于众多草根创业。

  但应该看到,眼下,我国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比如,去年6月,上海的网上订餐就造成20人疑似食物中毒;今年1月,北京、上海等地对多家网上订餐第三方平台的商家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外卖餐厅的证照信息与实体不符,食品安全隐患很多。因此,虽然新规提高了网络餐饮的成本,短期对网络餐饮业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此举将有利于加强对网络餐饮的监管,遏制网络餐饮业的乱象,推动网络餐饮业“虚实结合”,防止商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助于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不过,在新规实施之前,《监管办法》还需给商家留出一段缓冲期。比如,对目前没有实体店铺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家庭厨房”,要给他们一段转型时间,以便其能获得实体店铺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餐饮的安全监管,不仅涉及食药部门,还涉及工商、卫生等政府部门,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衔接,防范可能出现的“多龙治水”。

  此外,对网络餐饮的安全监管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起政府、网络餐饮平台、网络餐饮商家、消费者等多方合作机制,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比如,工商、食药监等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餐饮企业数据,应更多对网络餐饮平台开放,以帮助平台更加快速、准确地审核想要入驻平台的商家资质,避免无证照商家混入平台,并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多主体的协同发力,防止网络餐饮的野蛮生长,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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