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和娥诉被告广州市青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在受理原告连和娥诉被告广州市青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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