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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东方金元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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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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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11月2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41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东方金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

  于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告》。上述公告可通过《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可通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查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37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6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6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六部分、风险...............................................8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7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及其他有关以及《东方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义务关系的任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享有、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

  司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时间:指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业

  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八个职能

  

  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省经济体制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兼任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省五一劳动章获得者。历任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省委科教部干部,省经济体制委员会干部,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

  董事长;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

  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

  理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董事,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大学数

  学系教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省

  会金融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二)监事会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发展处副处长,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执行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省信托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

  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姚航

  (女士)

  2015年11月23日

  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年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

  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李仆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贸易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2014年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8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3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另有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按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时间发出,并且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履行职责;

  8、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干扰、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职权,不按照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市场价格,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

  (1)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所正式

  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成为国

  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提供了成功

  范例。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

  模式及事业部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

  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

  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中国银行业十年创新”。这一项是评委会为表

  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

  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行共同举办

  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

  全”。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后,民生

  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

  

  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Asset》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

  家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大”。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品牌贡献”。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获评《经济观察》报“年

  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0

  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15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

  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2669.46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

  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

  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颁发的“最

  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制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

  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与

  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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