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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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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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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市食品安全条例》、《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第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实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按照风险等级确定监督频次。

  第六条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场址应当设在居住区以外,选择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有给排水和电力供应条件的区域;

  (二)生产厂房应当专用、布局合理,其高度能够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并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餐饮具回收和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和包材库、原材料库、室;

  (三)生产车间面积应满足餐饮具消毒的需要和卫生要求,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四)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通道以及通风、采光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适应生产需要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的设备设施;

  4.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采购、清洗消毒、温度控制、包装、贮存、运输等。

  (二)建立台账,按照以下如实记录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信息:

  1.销售餐饮具的规格、种类、数量、消毒日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线.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三)向餐饮企业提供清洗消毒的餐饮具时,同时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餐饮具的批次检测合格证明。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应说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第十条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货主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遵守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成立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指导规范和督促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向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

  第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件,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依照《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予以行政处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依法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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