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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知识问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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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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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7、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本条例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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